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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户籍证明 第六十四条.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是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定证件。公民从事有关活动。凭,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证明本人身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公民提供与 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相同的证明,但是因身份证件丢失、被盗或者忘记携带等。无法证明身份办理入住旅店 乘坐交通工具或者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以及因特殊原因未能出示居民户口簿办理婚姻登记的除外,第六十五条。公民需要证明下列事项之一,凭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均无法证明的、可以申请户口登记机关出具户籍证明.户口登记机关应当根据户籍档案记载内容如实出具,一。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变更更正情况或者因户口迁移、在居民户口簿上未体现的其他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情况 二,与曾经同一家庭户成员间登记的亲属关系、三,因服现役、加入外国国籍 出国 境。定居。被判处徒刑注销户口或者重复、虚假。户口被注销的情况 四 与本人有同一家庭户。监护 抚养.赡养关系的人员死亡注销户口的情况 第六十六条、公安,检察院,法院、国家安全机关,监察部门以及其他政府执法部门因办案,调查需要。律师因代理案件或者公证机构因办理公证需要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申请查询公民个人户籍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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