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税收管理,第六条 税收收入预算的编制和调整。应当与本行政区域的税源相适应,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经济发展实际和税源状况。科学预测税收目标。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反映重大税收增减变化因素。为财政部门编制预算提供依据,财政部门编制和调整税收收入预算,应当征求同级税务机关的意见 第七条、税收优惠对象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或者弄虚作假的,税务机关应当暂停执行税收优惠 并告知相关部门取消税收优惠对象的资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审核税收优惠对象资格.对已享受税收优惠的对象,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或者弄虚作假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消税收优惠资格 并告知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立即停止执行并依法追缴已享受的优惠税收。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执行税收的开征、免征以及减税.免税 退税.补税的规定.不得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税收返还 预征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第九条.税务机关依法对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实行委托代征的 应当指导,监督被委托代征单位和个人代征税收 并及时支付委托代征手续费.被委托代征税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延滞入库税收。第十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领取。开具.保管发票。取得发票方有权拒收不符合规定的发票、鼓励消费者索取发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支出.报销和扣税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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