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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税收协助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涉税信息交换制度、加强税收保障信息化建设,依托政府信息网络和政务服务平台、建立税收保障信息平台,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实现涉税信息交换和共享,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税务机关提供涉税信息 涉税信息交换方式和时间 由税务机关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第十三条。因下列事项产生的涉税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履行行政协助职责 按照与同级税务机关协商确定的时间和方式予以提供,一 投资项目立项审批、核准.备案。二、企业兼并改制,技术改造,产权,股权转让。三。高新技术企业及产品认定。专利技术开发与转让.四 纳税人身份证明 特种行业经营,车辆上牌、五。福利企业和社会组织登记,变更,注销和年检、六、服务型企业和劳动服务企业认定。劳动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中介服务机构设立.再就业优惠审批。劳动工资标准.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医保收入,七,土地使用权登记,变更。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转让和矿产资源勘探,开采.转让.八.房地产建设项目招投标.房地产预售和房屋产权登记、变更.九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变更、注销。非盈利性医疗机构认定.单位社会保险费征缴,十.规模以上企业经济运行统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经济指标.十一,营业执照登记,变更、注销,吊销.十二、组织机构代码证登记,变更。注销及年检,十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服务性收费和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十四、出口企业登记、海关完税,十五,其他涉税信息 第十四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等涉税信息,第十五条。税务机关不得将涉税信息用于与税收征收管理无关的事项。税务机关应当保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公开。第十六条,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变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关提交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未提交的,不予办理 第十七条.举办演出、会展。商贸交流等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在订立合同之日起15日内将合同和收入分配方案报送活动举办地的税务机关,并依法代扣代缴税款、第十八条。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法实施账户查询 冻结以及款项划缴等征收管理措施、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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