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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税收监督 第二十四条 对国家机关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第二十五条.审计机关 财政部门对税收收入情况实施审计,财政监督、税务机关应当予以协助,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税收违法行为,对举报的涉税案件,经税务机关查证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发现涉税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告知同级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回复有关部门、第二十八条、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依法优先于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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