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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水路交通活动.促进水路交通事业发展,维护水路运输秩序 保护水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水上交通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水路运输。港口建设与经营.航道建设,养护与保护和水上交通安全的管理 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及政府间协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将水路交通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持水路交通事业的发展,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路交通工作 其设置的航道管理机构负责地方航道及其设施的建设管理,其设置的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船舶检验。水路运输管理和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市。州.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路交通工作。其设置的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水路运输管理和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路交通的相关工作、第五条,发展水路交通事业、应当统筹兼顾水生生物资源和水生态环境的保护、重点保护饮用水水源地 水生生物保护区和鸟类栖息地等重要、敏感生态功能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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