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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水路运输,第六条、使用船舶从事营业性水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市级以上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水路运输许可 同时领取船舶营运证件.并随船携带、第七条.从事运输的船舶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保证船舶的技术状况和卫生条件良好.船舶经营者应当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服务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第八条.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使用国家和省规定的票据.并按照规定报送统计资料,第九条,国家和省对于通航水域的水路运输经营活动,规定采用标准船型的。经营者应当采用标准船型、第十条.由于防汛、抢险。救灾等特殊原因,需要水路运输时 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完成政府要求的运输任务,承担政府要求的运输任务的 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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