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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四十一条 在苏木乡、嘎查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第四十二条。需要分期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组织编制建设项目整体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提出分期建设计划.经城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后、分期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第四十三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二年,确需延期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期满前三十日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期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四十四条。建设工程开工前以及基础工程或者隐蔽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城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验线.经验线合格确认后,方可进行工程建设.建设工程验线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公示牌 公开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内容、施工期间,应当保持公示内容的完整 第四十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符合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产权登记机关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划条件建设或者未按照时序建设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该建设项目不予规划核实、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并报送同级城镇建设档案机构存档 第五节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四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应当经城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后、向城市 旗县人民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四十七条。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确需延期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期满前三十日内向批准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期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第四十八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临时建设 临时用地批准期满前、自行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清理场地、第四十九条,临时建设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第四章城乡规划的评估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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