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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五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苏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并接受监督。第五十五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城乡规划督察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派驻地的城乡规划编制 审批。修改和实施情况进行督察,第五十六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乡规划监督检查、信息公开和查询制度 依法公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情况。方便利害关系人和公众查阅监督、第五十七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建设活动进行城乡规划执法检查。及时制止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的建设行为,第五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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