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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城乡规划的评估和修改,第五十条。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每两年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修改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第五十三条。修改苏木乡,嘎查村庄规划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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