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河道管理与保护,第十四条、河道管理范围 有堤防或护岸的河道.为两岸堤防或护岸之间的水域、整治工程,沙洲.滩地.含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护岸及护堤地 护岸地,无堤防的河道的按批准的河道规划范围确定.尚未批准规划的河道可按历史最高洪水位确定.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上丶度嗣裾.己蠡,ā、第十五条,护堤地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的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以下列规定范围划定。一 保护城镇或一万亩以上 含一万亩 下同.农田的堤防.护堤地自背水坡脚延伸十至二十米、二、保护一万亩以下农田的堤防。护堤自背水坡脚延伸五至十米、现有堤防尚未划定护堤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划定,第十六条。保护重要工矿企业的城镇的护岸、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划定护岸地。护岸地范围为 自护岸顶端延伸不超过十米,第十七条 划定的护堤地.护岸地.土地所有权 使用权不变。但应服从河道主管机关的防洪安全管理。国家专门征用作为护堤地,护岸地的土地。由河道主管机关管理使用,并按规定办理土地确权手续.第十八条 河道堤防 护岸工程管理实行专业管理与群众管护相结合的原则。保护城镇或五万亩以上农田的堤防。由河道主管机关组织成立河道专管机构,或指定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负责管理。保护一万亩以下农田的堤防 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当地乡级人民政府负责 成立群众管护组织 进行河道堤防的日常维护、检查和管理。第十九条、江河故道 旧堤、原有工程设施 非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填堵,占用,拆毁 第二十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淤泥、但采砂.取土为家庭自用的除外。二。爆破,钻探 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其他建筑设施,四 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第二十一条。在跨河桥梁。渡槽和公路、渡口下列范围内,禁止拦河筑坝、围垦造田 采石挖砂或修建其他危害安全的设施,一。铁路桥桥长一百米以上的,上下游各五百米内 桥长二十米至一百米的,上下游各三百米内,桥长二十米以下的。上下游各二百米内 二,大型公路桥梁 渡槽和公路渡口上下游各二百米内,第二十二条.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质条件等.河道主管机关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堤防安全保护区。安全保护区域内土地权属不变。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禁止打井.钻探、爆破 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确需从事上述活动,应当征得河道主管机关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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