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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经费 第三十条、河道堤防的防汛岁修费 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分别列入省,市。地.州、县、市 区。年度财政预算.第三十一条。因堤防。水闸、排涝工程而受益的区域称为受益区。受益区内从事工业,商业、服务业等生产经营的单位 须向河道主管机关缴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具体收费标准和计收办法。由省河道主管机关会同省财政,物价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受益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堤防。排涝工程的设防标准或水闸的设计标准确定、第三十二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淘金,取土的应经河道主管机关同意,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其中。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管护范围内开采砂石.淘金,取土的,并应事先征得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同意,为家庭自用少量采砂,取土的,不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凡对堤防。护岸和其他水工程设施造成损坏或者造成河道淤积的、由责任者负责修复.清淤或者承担维修费用 第三十四条,河道主管机关收取的各项费用,用于河道堤防的工程建设.管理维修和设施更新改造,结余资金可以连年结转使用。任何部门不得截取,挪用、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在汛期组织河道两岸城镇,乡村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义务出工,对堤防工程进行维修和加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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