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奖励与处罚。第三十六条 对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本办法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由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或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第三十七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 由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罚款.对个人的罚款额不超过一千元。对单位罚款不超过一万元 对违法行为的具体罚款标准,由省河道主管机关会同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制定方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执行,罚款按 四川省罚款和没收财物行政处罚管理办法.执行.第三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第四十条.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造成国家,集体,个人经济损失的 受害方可以请求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河道主管机关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四十一条、河道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河道监理人员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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