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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河道清障.第二十三条.凡违章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拦河闸坝,码头,船台、道路、桥梁 泵站,管道,围堰.渠道,涵洞.窑窖,房屋等壅水,阻水,束水,导流、挑流 影响河道行洪和工程安全养护管理的建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以及在河道行洪通道内种植高杆农作物 芦苇.杞柳、荻柴和竹、木.乱堆乱倒矿渣 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均属清障范围、第二十四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 由防汛指挥部按照 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 责令设障单位或个人在规定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县级人民政府应追究设障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并由防汛指挥部组织强行清除、全部清障费用由设障者负担.第二十五条 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 引道,码头和其它跨河工程设施.由河道主管机关根据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提出清障方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 责成原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改建或者拆除.汛期影响防洪安全的,必须服从防汛指挥部的紧急处理决定,第二十六条,在河道两岸山体滑坡 泥石流多发地段.禁止进行垦荒 采石 取土 爆破等活动.在山区河道两岸开矿,采石、修路等。不得阴塞河道和妨碍行洪。因上述行为造成河道淤积或缩窄河道的.由责任者负责清淤、疏浚、第二十七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工程出渣.物资堆放必须符合防洪要求、工程施工完毕,应当及时清除施工围埝、残桩,沉箱.废墩 废渣等遗留物。第二十八条.为紧急抗旱需要在河道内临时筑坝时,须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抗旱过后,筑坝单位应及时拆除,第二十九条.在防汛抢险期间.各级河道管理机构,组织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接受有关防汛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服从调度命令 组织力量完成抢险任务、确保河道堤防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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