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执业登记.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十九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二。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六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主要事项。一,名称、地址 主要负责人,二,所有制形式,三,诊疗科目 床位 四 注册资金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根据本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 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 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 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的名称由登记机关核定。在规定范围内享有专用权.医疗机构应使用一个名称,确有需要使用两个以上名称者,应经登记机关批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以相应的行政区划名称作为识别名称,并分别由省。市、州、县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冠以机关。企事业单位名称的医疗机构。由其主管部门审批。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核准.个人,合伙设立的医疗机构不得冠以行政区划名称 使用国际组织名称、以及含有.四川。中国.全国 中华 国家。等字样为医疗机构名称的、分别由省、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需要改变名称,场所、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主要负责人 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 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非因改建 扩建,迁建。停业超过一年者视为歇业、第二十六条 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以及专科门诊部 诊所 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一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以及专科医院等 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3年校验一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遗失证照者需及时声明、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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