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执业、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或个人,未取得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第二十九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认真贯彻国家卫生部颁发的、全国医院工作条例。医院工作制度。与、医院工作人员职责 建立健全医疗规章制度,严格技术操作规程、预防医疗差错.事故的发生,第三十条,医疗机构必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做到一证一点。定点亮证行医.医疗机构不得开展核准登记科目之外的诊疗活动,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工作人员上岗 必须佩带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者职称的标牌,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立即抢救 不得拖延 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 应当在不影响病人安危的情况下及时转诊 第三十三条,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死亡证明书等文件 未经医师,士 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亡报告书.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 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 经主治医师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的批准后实施。第三十五条.医疗机构对传染病、职业病患者的特殊诊治和处理,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省人民政府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医疗、药品等费用.详列细项并出具收据 医疗机构必须使用有本医疗机构标识的病历,处方 检查报告单和票据,不得将其出卖或出借,不得使用其他医疗机构的票据.病历。处方、检查报告单。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必须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不得滥用麻醉药品 剧毒药品、精神药品,严禁使用假、劣药品,过期失效淘汰药品和其他违禁药品 未经批准 医疗机构不得自行配制制剂 第三十八条.个人.合伙举办的医疗机构附设药柜 药房的,应按审批登记的机关核准的范围,品种和数量配备、所配药品只能用于就诊病人配方.不得以其他形式对外销售、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应按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规定建立病历制度,医疗机构应依出.转院病人的要求,提供病历摘要、第四十条。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并依法进行处理,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离开其执业登记地址增设门诊部.诊所等医疗网点,应按本条例规定办理设置申请,执业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诊疗活动,第四十二条.医疗机构刊登,播发 张贴医疗广告、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医疗广告证明。方可进行广告宣传,广告内容 限于医疗机构名称、诊疗地点 从业医师。技术职称,诊疗时间 科目以及诊疗方法 通信方式、严禁出现淫秽,迷信.贬低他人以及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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