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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权利与义务.第四十三条,医疗机构享有以下权利。一,享有国家扶持医疗机构发展的权利,二.医疗机构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平调 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 冻结。没收、三.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威胁,殴打 侮辱医务人员.不得妨碍其医疗活动,四,医疗机构有权维护医疗机构秩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医疗机构就诊.住院等管理制度,不得冲击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 五。医疗机构的名称。取得的专利受法律保护,有权推广和应用先进科技成果 派遣医务人员参加学术交流活动。六,医疗机构有权拒付各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外的收费和摊派,第四十四条 医疗机构必须履行下列义务,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的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医德医风教育.全心全意为伤病员服务。二 加强业务技术培训和建设,不断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和医疗护理质量。为病人提供安全。高效。优质的服务。三、救死扶伤 积极参与重大灾害事故 疾病流行以及其他紧急情况的抢救 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四,严格执行省人民政府物价部门制定的医疗 药品等收费标准 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费管理 接受财政 审计,物价行政部门的监督 五 承担卫生行政部门赋予的预防保健,支援农村。指导基层等卫生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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