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附则,第七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医疗机构收取评审,管理等费用,应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具体标准由省人民政府物价部门会同卫生部门制定.第七十一条.民族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和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自治州,自治县的实施办法,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第七十二条,盲人按摩,医学美容,气功医疗机构的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输血机构的管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七十三条、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第七十四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条例公布之前我省有关规定、凡与本条例相抵触的一律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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