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物业管理服务,第五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应当与业主大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服务企业和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物业服务合同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业主大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名称、二、物业管理区域的范围.三,服务的内容,四.服务的标准、五。服务的费用.六,合同的期限。七,违约责任。八,合同的解除条件、九 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报物业所在地的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五十七条.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物业管理服务,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 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维修。养护和管理、二 电梯、智能系统等设备的运行服务,三 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和绿地,树木 绿化设施的养护.管理.四,物业装饰装修的管理、五、车辆行驶和停放秩序的服务.管理。六、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的服务,管理,七,物业资料的查询服务和管理.八.双方约定的其他物业管理服务内容、第五十八条,物业服务合同的期限一般不低于两年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的三个月前、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大会应当协商续约事宜.双方续约的、应当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双方不再续约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书面告知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并到物业所在地的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继续按照合同约定做好服务.协助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应当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至合同终止、第五十九条、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在三个月前将解除时间。原因书面告知合同另一方。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书面告知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并到物业所在地的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第六十条。物业服务企业依照有关规定履行退出程序,并在合同终止之日起十日内,除向业主委员会移交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同时移交下列资金,物品和资料。一。预收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场地占用费和收取的利用物业共用部位 设施和场地经营所得的收益余额。二,物业管理用房和属于业主共有的场地,设施设备、三,物业管理项目的档案资料 四、实行酬金制的。应当移交管理期间的财务资料、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 在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向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移交,新物业服务企业确定后。业主委员会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本条第一款所列资金,物品和资料,移交给新的物业服务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