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遏制和消除极端化.防范极端化侵害。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去极端化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极端化,是指受极端主义影响,渲染偏激的宗教思想观念.排斥,干预正常生产,生活的言论和行为,本条例所称极端主义、是指以歪曲宗教教义或者其他方法煽动仇恨,煽动歧视。鼓吹暴力等的主张和行为、自治区预防 遏制和消除极端化、预防和惩治极端主义犯罪活动,第四条,去极端化应当坚持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坚持宗教中国化、法治化方向、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第五条。去极端化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制,第六条。自治区.州 市。地,县、市.区.设立去极端化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去极端化.去极端化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履行调查研究,指导协调、督促检查等相关职能.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抵制和反对极端化,检举揭发极端化言行.第八条 对在去极端化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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