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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 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单位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或者法治教育。情节较重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四十七条.去极端化工作领导小组 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去极端化工作中未履行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受到处罚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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