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社会各方面应当履行的责任,第三十条,全社会应当共同参与去极端化工作.各族群众应当学法守法、树立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增强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律意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抵制和远离极端化、第三十一条,工会应当在工会组织,会员中进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组织开展去极端化活动.防范极端化在工会会员中传播.第三十二条、共青团应当对青少年进行民族宗教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的教育,鼓励各族青少年交往交流交融,引导各族青少年抵制极端化,崇尚先进文化 适应现代生活.第三十三条,妇联应当对妇女进行先进文化教育,加强对受极端化影响妇女的教育管理,引导帮助其融入现代文明社会、自觉抵制非法宗教活动和极端化,第三十四条,科协应当在全社会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讲好科学故事。引导各族群众崇尚科学.健康.文明的生产生活方式,提高科学认知能力、自觉抵制和反对极端化,第三十五条,宗教团体应当对宗教教义教规作出符合时代进步要求的阐释、批驳极端的宗教思想观念 发挥在去极端化工作中的作用、引导信教群众正确处理法律与教规的关系。确立正信 抵制极端。做守法公民,第三十六条,工商联 文联、社科联,学会。协会,基金会等各类社会团体和社会组织应当根据自身的特点和优势.做好去极端化工作.第三十七条。学校应当对师生员工加强民族宗教政策教育、增强反分裂。反渗透意识 发挥好教师在去极端化中的引导作用 教育学生崇尚科学、追求真理.反对迷信,抵制极端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学校讲台,讲坛。论坛等.散布 传播极端化言论。第三十八条。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以及各类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去极端化教育培训、推动去极端化宣讲教育进农村.进牧区。进社区。进企业。第三十九条,高等院校及有关社科研究机构应当加强民族宗教理论和政策研究.加强去极端化研究。第四十条,宗教院校应当坚持宗教中国化方向。认真履行培养培训宗教教职人员职责.防范极端化渗透.第四十一条.大众传媒,新兴媒体应当创新载体和方式。针对不同对象和受众特点、多渠道开展去极端化宣传活动.第四十二条。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员 公共交通工具 车站 机场等的工作人员。应当劝阻穿戴蒙面罩袍、佩戴极端化标志人员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第四十三条,企业应当履行去极端化的责任、教育引导员工爱岗敬业、遵规守法、团结和睦。反对极端化言论和行为。第四十四条.家庭及其成员应当遵法,守法,家长应当以良好的品行影响子女.教育子女崇尚科学、追求文明,维护民族团结。抵制和反对极端化,第四十五条,宗教教职人员应当向信教群众宣传相互包容、和谐共处、团结友善理念,将爱国,和平,团结,中道、宽容,善行等教义贯穿到讲经解经活动中 旗帜鲜明地批驳极端化、引导信教群众树立正信正行。抵御极端化的渗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