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设施维护与保护第三十一条.推行供热管网.换热站等供热设施由供热企业一体化经营管理的体制。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三十二条,供用热设施的维修,养护责任、按照以下方式划分.一、供热企业建设或者接收的供热设施,由供热企业负责。二、用热设施和尚未移交供热企业的供热设施,由热用户负责,三。其他供用热设施的维修,养护责任、由供用热合同约定。保修期内的供热工程质量保修责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供热企业应当建立维护档案,对供热设施进行定期维修,养护 确保供热设施安全运行 因供热设施损坏等原因影响正常供热时,供热企业应当及时处理.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配合。热用户应当加强用热设施安全检查。及时维修维护.确保用热设施运行安全可靠。第三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水电专营企业等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供热设施用房。水电等供热配套设施的维修维护工作.保障供热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第三十五条。供热企业应当制定供热事故抢险抢修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供热企业发现供热事故或者接到供热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同时报告供热主管部门,对影响抢修的其他设施.供热企业应当采取合理的应急处置和必要的现场防护措施 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占用、开挖道路或者城市绿地等的,供热企业可以先行组织施工,相关行政审批可以事后办理,第三十六条。热用户室内,含储藏室,车库等.供用热设施发生泄漏等紧急情况,对公共安全和其他热用户的利益造成严重影响时、供热企业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需要入户、含储藏室。车库等。抢修作业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 物业服务企业等应当配合,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供热设施的行为.一,破坏或者擅自改装、拆除供热管网、标志,井盖.阀门和仪表等供热设施.二、破坏或者擅自安装。拆卸.改装,干扰用热计量设施 三、擅自将用热设施与供热设施连接、四,利用供热管道或者支架悬挂物体,五.在规定的供热设施安全间距范围内.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敷设管线或者种植深根植物,六,在规定的供热设施安全间距范围内 爆破,挖坑.掘土或者打桩.七,在规定的供热设施安全间距范围内 堆放垃圾 杂物和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排放污水。腐蚀性液体或者气体,八。其他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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