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供热企业未按规定进行充水试压或者预供热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符合集中供热条件的热用户申请供热 供热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供热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热用户有妨碍供用热设施正常运行行为的 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热用户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热用户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条、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按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有关规定,应当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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