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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城市市容责任区制度第七条.本市实行城市市容责任区制度.城市市容责任区按照下列规定划分 一.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业事业等单位自用自管的房屋,场地、由本单位负责。二、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社区负责 三 车站,停车场.码头 文化体育场 馆、公共广场,公园和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及其设施、由管理者或者经营者负责,四、商场、集贸市场。店铺、摊亭。由产权单位或者经营者负责 五.施工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六.市区段河道由管理者负责,七,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设施或者场地按照权属关系由其产权单位或者管理者负责、第八条.城市市容责任人应当保证责任区内的建筑物 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场地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保持市容整洁 设施完好、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第九条,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市容责任人的业务指导,并对其履行城市市容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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