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景观灯饰容貌管理第二十九条。下列建筑物,构筑物,场所应当设置景观灯饰、一、城市标志性建筑物,构筑物.二.城市主要街路两侧建筑物、构筑物、三.大型公共设施.城市桥梁、河道码头,公共广场,绿化带。公园,大型花坛,河道城市段两岸以及夜间运行的游船、四,城市景观灯饰规划确定的其他应当设置景观灯饰的区域或者建筑物,构筑物.上述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其景观灯饰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使用.第三十条.设置景观灯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 设施美观.安全,环保 节能,不影响白昼的景观效果 二、规格。效果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三 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和市民正常生活 第三十一条。景观灯饰的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设施污浊、腐蚀,陈旧.损坏的.应当及时清理 修复,更换。景观灯饰设施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开启和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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