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公共场所及设施容貌管理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广场、步行街,游园以及其他公共场地举办活动或者设置设施,堆放物品,因建设或者举办节庆 文体。宣传等大型活动需要占用的,应当向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拟设位置平面图等材料,经审查批准后 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 地点举办活动或者设置设施。堆放物品.并保持场地整洁 到期时拆除设施,清除废弃物井恢复原状。第十七条,集贸市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 地点和范围经营 并保持环境整洁阳经营设施的完好.第十八条,临街的经营者不得超出其弪营场所的门窗 外墙 场地界线摆卖。展示商品和进行经营 作业活动 第十九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 增建停车场所 停车场所应当设立明显界限。标志,场内车辆停放有序.不得在露天公共停车场所和其他公共空地内停放、展示预售车辆。第二十条.在市区内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保持车体整洁,车体残缺,污秽不洁,标志残缺不全以及货车无后挡板 罐装车无接漏器的 不得在市区内行驶,第二十一条.在市区地面上设置的市 女设施,应当符合有关设置规范并保持安垒。整洁、完好.出现破损,锈蚀,脱落。多位以及丧失功能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斫或者清除,第二十二条,城市公共水域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水面保持清洁,无漂浮垃圾,杂物,二,岸坡.护栏.涵闸。泵站,亲水平台等设施外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无违,章悬挂物品、无违章建筑物 构筑物和存积垃圾,污物.三,各类运行,停泊船只以及码头等临水建筑物,构筑物保持容貌整洁、各种废弃物不得排入水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