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建筑高度第五十条 建筑物的高度除符合日照、建筑间距 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第五十一条。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 无线电通讯设施 含微波通讯,周围新建 扩建,改建建筑物.其建筑高度应符合有关设施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或高度控制要求 第五十二条,沿城市快速路.主次干道两侧建筑物的控制高度、除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沿路建筑物高度.H 一般控制在H.1、5。W。S.W 道路红线宽度,S,建筑后退距离 二。城市主要道路和中心地段的建筑高度。可视建筑空间环境.天际轮廓线等要求作出调整、三、道路交叉口的建筑高度,按其中的宽路计算控制,但沿窄路部分的建筑长度超过30米时。其超过部分按窄路计算 第五十三条、在历史文化保护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保护地段周围控制地段新建。改建建筑物的.其高度应符合文物保护和建筑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执行,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 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按有关规定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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