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其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一。采用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以及住房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二.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三.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应当收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责令其按同区域同类住房的市场租金补交房租.3年内不得申请住房保障,第三十八条.承租人在延长期届满后仍不退出承租住房的,按合同约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及其它侵害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承租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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