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租赁管理第二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3,5年 租赁合同应当载明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租赁期限、物业服务费缴纳 房屋维修责任,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退出约定,违约责任等事项,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统一使用省示范文本 第二十五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缴纳租金及其他费用,合理使用公共租赁住房,不得转借,转租或闲置。也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承租人违反规定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责令退出 对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由其所在单位协助催缴。第二十六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不得对住房进行二次装修。改变原有使用功能以及内部结构,承租人购买.受赠,继承或者租赁其他住房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退出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第二十七条。租赁合同期满后仍需继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申请,报配租的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续签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期满后未提出续租.或虽提出续租但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合同约定时限内退出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暂不能退出的。经配租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同意。可以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延长期限内按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收取租金,第二十八条.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应明确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或委托专业化的企业和机构、具体负责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营管理和维修养护,并对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情况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行为、第二十九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和投资补助、第三十条,公共租赁住房家庭的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时。应当及时向配租的建设 住房保障、部门报告并退出、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发生变动时、申请单位应当及时向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建设 住房保障.部门报告并退出 第三十一条 各县市区 市属各开发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每年对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情况进行审核 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做好审核工作,各区,市属各开发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应及时将本区内公共租赁住房审核情况报市建设部门、第三十二条。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管理制度。保证档案数据的完整、准确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