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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5。2.1。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按表5,2,1的规定分为四级,5 2。2,新建镇区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按表5,2。1中第二级确定、当地处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50178的.建筑气候区时。可按第三级确定 在各建筑气候区内均不得采用第一.四级人均建设用地指标,5,2 3,对现有的镇区进行规划时、其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在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的基础上,按表5。2、3规定的幅度进行调整.第四级用地指标可用于。建筑气候区的现有镇区,5,2。4。地多人少的边远地区的镇区,可根据所在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建设用地指标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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