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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资 质第七条 从事建筑活动而进行发包.承包 中介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审查资质或者确定资质等级,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申领资质证书。应当写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单位和个人名称 地址、法人代表,二、经济,技术负责人及有专业职称的人员的姓名,职称证明文件 主要,业务经历。三 近期的主要业绩.未取得资质证书的,不得从事建筑工程的发包和,组织管理工作,不得承包勘察、设计.施工任务,不得从事中介服务活动,单位终止、分立。合并的 应当予以注销或者重新办理资质手续,第八条,省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来本省从事承包,中介服务活动的。应当提交。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函件和资质证件、按照规定到省 地.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港,澳。台地区或 者国外的单位和个人来本省从事发包,承包和中介服务活动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出具合法文件,按照规定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注册登记。并接受监督和管理.第九条.以得资质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从事活动.不得出卖,转让.伪造,涂改资质证书。第十条.资质证书同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审验、并根据审验结、果,决定资质的升、降或者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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