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中介服务第二十二条 从事建设监理。技术或者经济咨询、测试或者检验等中介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进行活动 第二十三条,建筑工程实行建设监理制度 下列工程项目应当实施建设监理 一,大。中型建设项目,二.国家和省重点工程.三,重要的民用建设工程项目和各类开发区.住宅小区,四.使用外资的建设项目,五。发包方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项目,其他建设项目的工程监理。由发,包方自行决定。第二十四条。从事监理的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 向发包方提供决策建议 协助发包方进行发包或者招标 二.组织实施发包.承包双方签订的勘察。设计,施工合同,三,提出并帮助解决设计中的问题.负责控制质量和进度,四 协助发包方控制投资支出和合理支付工程款 五、发包方委托的其他职责,第二十五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规定为委托方负责,不得与承包方.材料。设备供应方有隶属关系或者发生经营性业务关系。监理业务不得转让、第二十六条 发包方应当在实施建设监理前 将监理的内容 监理负责人姓名,所授予的权限。书面通知承包方,承包方必须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理,按照要求提。供技术、经济资料,第二十七条,招标工程的标底编制、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标底不 得泄露,第二十八条 建筑咨询。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单位承担、从事咨询服务的,单位 应当及时提供可靠的资料和信息,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及其材料,设备质量的测试。检验。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 可以申请复测 仍有争议的。可以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