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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承,包第十八条.凡具备承包能力.符合投标规定条件的单位.都可以进行投标,承包工程、第十九条,承包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建筑构配件生产和非标准设备加 工的。必须持有资质证书或者产品生产许可证等证件。按照其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承包任务、第二十条、承包工程的勘察,设计 施工或者生产建筑构配件 加工非标准设,备的,应当遵守国家。行业和地方的标准,有特殊要求或者国家。行业和地方 暂无标准的项目 可以执行企业标准,第二十一条。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依靠自己的技术和管理能力、自行组织完 成所承包的工程、对工程的非主体或者专业性较强的部分 可以分包给有相应 资质的单位 总承包方应当对分包工程进行组织并对发包方承担责任,禁止倒,手转包工程,承包方在工程开工前、应当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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