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发,包第十一条,建筑工程实行报建制度,大中型建设项目.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实行招标。投标,其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立项后.发包前,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 经核准领取工程发包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发包,其他,工程应当到工程所在地的地、市、县.市。区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第十二条,建筑工程的发包应当根据勘察。设计和施工的不同要求.分别具备下列条件,一,已经国家、部门。地方批准建设、建设资金能够满足工程进度的需要、二、依法领取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则许可证 已经办理土地征用和拆迁手续,三.初步设计及概算已经批准,有能够满足需要的有关资料及图纸。四、已经办理了报建手续 领取了工程发包许可证 第十三条,建筑工程的发包 应当通过招标方式进行,招标实行分级管理 具体的招标范围和办法,由省人民政法另行制定.国外投资项目。外商有特.殊要求的中外合作项目 经省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认可后.其业主可以按照.国际惯例进行招标、选择承包方.保密工程或者有特殊要求的工程,由发包,方申请、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商定 实行委托承包,第十四条、以招标方式进行发包的、发包方应当按照规定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其招标文件和标底、必须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查核准 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发包方,其发包工作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单.位代理,第十五条,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和非标准设备加工 必须发包给持有相应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和个人承包,第十六条,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 可以分别进行发包和招标.也可以总、体发包和招标、建设工程设计 不得以专业发包,不得以分部分项工程发包、第十七条.招标活动应当在交易场所公开进行,不宜公开招标的工程,经省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准,可以实行邀请招标或者议标 招标单位,应当根据。合理报价、设计或者施工方案,技术和设备优势以及工作业绩和信誉度等综合、因素。择优选定中标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招标。投标.不得指,定承包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