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含可燃液体的生产污水管道7、3,1、含可燃液体的污水及被严重污染的雨水应排入生产污水管道,但可燃气体的凝结液和下列水不得直接排入生产污水管道.1,与排水点管道中的污水混合后。温度超过40.的水,2,混合时产生化学反应能引起火灾或爆炸的污水 7,3,2.生产污水排放应采用暗管或覆土厚度不小于200mm的暗沟 设施内部若必须采用明沟排水时.应分段设置 每段长度不宜超过30m、相邻两段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2m。7,3。3,生产污水管道的下列部位应设水封,水封高度不得小于250mm,1,工艺装置内的塔。加热炉。泵,冷换设备等区围堰的排水出口、2。工艺装置。罐组或其他设施及建筑物、构筑物。管沟等的排水出口,3,全厂性的支干管与干管交汇处的支干管上 4。全厂性支干管.干管的管段长度超过300m时.应用水封井隔开,7、3,4 重力流循环回水管道在工艺装置总出口处应设水封,7 3、5、当建筑物用防火墙分隔成多个防火分区时 每个防火分区的生产污水管道应有独立的排出口并设水封,7.3、6。罐组内的生产污水管道应有独立的排出口。且应在防火堤外设置水封,并应在防火堤与水封之间的管道上设置易开关的隔断阀,7。3.7。甲。乙类工艺装置内生产污水管道的支干管。干管的最高处检查井宜设排气管,排气管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管径不宜小于100mm、2 排气管的出口应高出地面2,5m以上,并应高出距排气管3m范围内的操作平台,空气冷却器2.5m以上,3。距明火。散发火花地点15m半径范围内不应设排气管,7、3、8、甲,乙类工艺装置内,生产污水管道的检查井井盖与盖座接缝处应密封.且井盖不得有孔洞,7.3,9。工艺装置内生产污水系统的隔油池应符合本标准第5。4,1,5,4。2条的规定、7、3。10,接纳消防废水的排水系统应按最大消防水量校核排水系统能力。并应设有防止受污染的消防水排出厂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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