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4,环境管理和监测22。4,1 系原规范第17,4。3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电厂应设有环保监测基层站。负责本企业的环保监测工作 从目前实际情况来看 发电厂环保监测站往往与化水试验室合并、并备有环保监测分析所需仪器,负责环保取样监测工作。对于总装机容量小于50MW的发电厂可配置必要的监测仪器、并可委托地方环保部门的监测机构定期进行监测 22,4,2,系原规范第17。4 2条 22。4,3.本条为新增条文.22、4.4,本条为新增条文 发电厂的排污口主要有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排放口等。排放口要有明确的环保图形标志 监测取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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