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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消防组织第三十二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并加强消防队伍消防能力建设 配备与消防工作相适应的消防车辆和器材装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或者志愿消防队 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机关、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第三十三条。地铁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组建单位专职消防队。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可以组建单位专职消防队、距离当地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较远 且位置比较集中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联合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单位专职消防队所需经费由受益单位承担,第三十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招用合同制消防员 参与火灾扑救及其他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第三十五条,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聘用的消防文职人员,可以协助消防救援机构工作人员从事消防监督检查,火灾事故调查等工作,第三十六条、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应当制定、实施业务训练计划 维护,保养装备器材。严格执行执勤制度 专职消防队的执勤 业务训练、火灾扑救 应急救援、按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有关规定执行、专职消防队员应当接受培训、取得相应的消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单位的志愿消防队队员 应当经当地消防救援机构消防培训合格,方可上岗,志愿消防队应当经常组织消防队员开展有针对性的业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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