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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灭火救援第三十七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 专职消防队按照责任区灭火作战计划实施灭火作战演练时,责任区内单位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有关资料,第三十八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对单位组织的消防演练的指导.第三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为扑救火灾提供便利的义务,在消防队未到达火灾现场前,有关单位应当迅速组织力量扑救,减少火灾损失 禁止组织未成年人参加火灾扑救。第四十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接到火警或者上级命令后、应当立即赶赴火场、疏散。救助遇险人员 排除险情。扑灭火灾。第四十一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在执行扑救火灾任务时、可以对因占用消防车通道而影响消防车辆通行的障碍物实施强制让道或者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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