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给予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重复备案、虚假备案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一,施工单位未配备符合标准的灭火器具的。二。施工单位未随施工进度保障充足的消防水源的、三、施工单位未保证消防车通道畅通。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四.在施工现场搭建的员工宿舍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存在火灾隐患的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一 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设计 采用材料及施工。不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管理的规定和工程建设标准的,二。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未核查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质量证明文件的,或者无质量证明文件同意使用,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三.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进行检验.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外墙装修装饰 建筑屋面使用以及广告牌设置.影响逃生或者灭火救援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七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存在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令改正 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一。用电,用火.使用可燃气体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二 在输气、输油管线的消防安全距离内生产。施工.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三、流动加油车,加气车在市区道路 居民住宅区或者其他危及公共安全的场所从事加油,加气作业的,四,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第四十八条。高层建筑的宾馆客房内未按规定配备逃生器材的.责令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市,县 乡.镇.人民政府及省,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在消防工作中不落实消防工作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严重影响消防工作或者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不力的 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按照管理权限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 市、县人民政府和省,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因工作不力,失职、渎职,导致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或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除法律规定之外的下列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消防监督检查.建设工程审查验收 火灾事故调查,消防产品监督中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二、利用职权干扰消防行政许可和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三 利用职务关系从事与消防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四,对举报,投诉或者发现的消防违法行为未调查处理导致发生火灾事故的。五,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的,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 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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