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居住区公共设施第二十七条 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一 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分教育 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行政管理和市政公用八类设施。二,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并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同时投入使用、公共设施项目的安排应符合表15,的规定 当居住人口达到居住区或居住小区规模时 应按照表15、的规定配置本级及下级公共设施项目 当居住人口介于居住区与居住小区之间时 除按照低一级配置所有公共设施项目,还应根据需要选配高一级的部分公共设施项目。三.居住区级或居住小区级的文化体育。医疗卫生 金融邮电,社区服务,行政管理与商业服务等功能宜集中布置于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 形成居住区级或居住小区级公共活动中心,表15。居住区公共设施配置标准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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