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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储备土地供应第二十二条.储备土地的供应由土地储备经营中心依法拟定供地方案、经州、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属经营性用地的.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第二十三条、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公益性项目确需使用土地。且符合。划拨土地目录、的.由土地储备经营中心根据同级人民政府的指令,实行按成本价供地或无偿划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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