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 由州,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交还土地.并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三条规定,处以罚款、第三十四条,土地储备经营中心未按协议规定支付收购土地补偿费的.原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收购协议,并可要求土地储备经营中心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五条.原土地使用权人未按收购协议交付土地及地上建筑物 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 或者在交付土地的同时、擅自处理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的 土地储备经营中心有权要求原土地使用权人限期改正。并继续履行协议。原土地使用权人逾期不履行的 土地储备经营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十六条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 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三十七条。土地储备经营中心工作人员在土地储备经营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或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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