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土地使用权交易第二十四条,划拨土地使用权交易必须经州,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同级政府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进行交易、第二十五条,土地使用权交易一律在州,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土地市场依法公开进行,不得搞隐形交易和暗箱操作、凡擅自签订交易协议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第二十六条、州,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土地使用权交易的管理和监督、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未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和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投资开发条件的不得转让、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不改变规划条件和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可以出租。抵押.入股,联营 联建.在达到出让合同约定开发条件后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企业改制中涉及土地资产处置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第二十八条 土地交易由州.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和监督,并向社会公开发布土地交易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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