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第四十三条、建筑物的高度,面宽及建筑景观控制应符合本章、的规定 并同时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第四十四条.新建多,低层住宅宜采用坡顶屋面.第四十五条 新建住宅小区实行强,弱电等各类工程管线地埋敷设,围墙透空透绿、空调外机及附属设施统一设置.第四十六条,在有净空高度控制的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第四十七条,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 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第四十八条 临城市道路设置的地下建筑物不在地上建筑物垂直投影线内的。其地下室顶板标高不得超过室外地坪标高.第四十九条、居住区内地面停车率.居住区内居民汽车的地面停车位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不宜超过10。第五十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沿路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 H。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1,5倍.即.H.1 5 W S 二,沿路高层组合建筑的高度、按下式控制,A L、W、S。式中。A,沿路高层组合建筑以1 1、5,即56.3度、的高度角在地面上投影的总面积。L。建筑基地沿道路规划红线的长度,W.道路规划红线宽度、S.沿路建筑的后退距离.三 建筑物临接两条,以上道路的、可按较宽的道路规划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建筑物直接临接或其面临的道路临接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在计算控制高度时。可将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二分之一宽度计为W值、第五十一条.多、高层住宅的层高宜为2,8米、不应高于3 6米。第五十二条 沿城市道路的建筑基地的围墙高度不大于2,2米,并应透空设置、其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内应设置一定宽度的绿化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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