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市政公用设施第六十条、市政工程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专业规划和有关标准,规定 采用统一的城市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道路及其隔离带,河道和绿地属城市市政公用设施范围,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分别以道路及其隔离带红线。河道蓝线和绿地绿线为标记进行统一规划管理,第六十一条 道路绿化规定 一。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30,红线宽度在40,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二,绿化选栽应符合行车视距的要求 第六十二条.市政道路设计中应设置方便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坡道及标志 符合 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的规定,第六十三条,在道路红线范围内.除按规划铺设各种管线 建设公交停靠站,电话亭。交通标志,立交桥,人行地下通道,人行天桥。环卫及夜间照明设施外 不得设置任何建筑物 构筑物,第六十四条、在城市道路上空建设跨路建.构筑物时.主干路最小净高不得小于5、0米,次干路最小净高不得小于4 5米,第六十五条.新建,改建城市桥梁按照桥梁设计规范要求并遵循以下规定.一。新建,改建桥梁的净宽不应小于规划的道路红线宽.二。桥梁的设计应考虑管线通过 三.桥梁的横断面划分应与道路横断面一致.第六十六条 沿规划河道范围修建码头,驳岸 跨河桥梁或其他建。构筑物应符合以下规定、一 新建驳岸构筑物前沿应在规划河道蓝线以外。二。河道改道时,新河道未建成之前 现有河道不得填堵,三、通航净空应符合规划要求 第六十七条,凡在规划道路上申请通行机动车的道路开口要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个建设项目原则上允许开设一个机动车道口,当相邻道路为两条、或两条。以上时 则向低一级的道路上开口,并尽可能远离交叉口。二,在城市道路交叉口范围开设机动车道口时、其开口位置在城市主,次干路的。机动车道中心线至相交道路红线边线的距离原则上不小于50米,在支路上的。其距离原则上不小于30米.第六十八条,各类管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必须与城市管线网衔接.二.应根据各类管线的不同特性和设置要求综合布置,各类管线相互间的水平与垂直净距,应符合,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 及有关专业规范的规定、各类管线原则上应采取地下敷设的方式,三,管线干线应当布置在靠近主要负荷中心或者支管较多的一侧。四 各种管线其走向应尽量道路中线相平行、横穿道路的线路应尽量与道路走向垂直 其埋设深度应根据道路结构。标高和管线的安全要求确定.管顶至机动车道路路面垂直距离不得小于0,7米,五.在人行道内建设各种管沟.其管沟预制盖板不得外露、保证人行道平整.美观,六.管线穿越河道埋设。架空跨越通航河道,随桥敷设。应符合有关专业技术规定,七,现有管沟 线敷设与规划位置不符合的、有条、件应逐步迁移改造 八。新建城市道路时。各类管线应与道路同步建设,现有架空杆线应有计划地改为地下敷设.第六十九条.以下地段的管线,原则上采用综合管沟敷设、一、交通运输繁忙.管线复杂.管线安排有困难的快速路.主干道以及立体交叉口等大规模工程,二,重要城市广场及其道路交叉口,三,道路与河流的交叉处 四、不允许随时挖掘路面的路段 五,开挖后难以修复的路面以及某些特殊建筑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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