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水行政处罚的种类和适用,第四条。水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 吊销许可证。没收非法所得以及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水行政处罚。第五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水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水行政处罚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水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水行政处罚.第六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水行政处罚。两个以上当事人共同实施违法行为的,应当根据各自的违法情节.分别给予水行政处罚.第七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水行政处罚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 依据法律 法规设定的罚款实施水行政处罚的 罚款限额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依据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章设定的罚款实施水行政处罚的,罚款限额按以下标准执行.一,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罚款不得超过一千元,二.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三倍。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没有违法所得的.罚款不得超过一万元,国务院另有规定或者特别批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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