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第一节 简易程序 第二十二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 可以当场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当场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政监察人员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 向当事人出示水政监察证件、二 口头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三、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 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四,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水行政处罚决定书。五,将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当事人,六.在五日内,在水上当场处罚 自抵岸之日起五日内 将水行政处罚决定报所属水行政处罚机关备案.第二十三条.当场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书须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二,违法事实 三,水行政处罚的种类、罚款数额和依据、四,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水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水政监察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七 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地点和水行政处罚机关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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