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第一节。简易程序。第二十二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可以当场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当场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政监察人员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向当事人出示水政监察证件、二,口头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三、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四,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水行政处罚决定书。五.将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当事人 六,在五日内,在水上当场处罚、自抵岸之日起五日内 将水行政处罚决定报所属水行政处罚机关备案,第二十三条、当场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书须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二.违法事实 三、水行政处罚的种类,罚款数额和依据、四,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水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水政监察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七 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地点和水行政处罚机关名称,

页面正在加载中,点此刷新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