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一般程序、第二十四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符合下列条件的违法行为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立案查处 一,具有违反水法规事实的、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三.属水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四。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的,第二十五条,对立案查处的案件、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指派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进行调查、必要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 可以进行检查,第二十六条,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调查人认为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向水行政处罚机关申请其回避,是否回避、由水行政处罚机关决定.第二十七条、水政监察人员依法调查案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向被调查人出示水政监察证件,二。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者事项,三、进行调查 包括询问当事人 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等.四.制作调查笔录,笔录由被调查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第二十八条.水政监察人员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 经水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水行政处罚机关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日内作出下列处理决定、一,需要进行技术检验或者鉴定的送交检验或者鉴定。二、依法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移送有关部门、三、依法需退还当事人的 退还当事人,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理方式,第二十九条,水政监察人员进行取证或者登记保存,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不在场或者拒绝到场的 水政监察人员可以邀请有关人员参加,对抽样取证或者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当开列清单、一式两份、写明物品名称,数量.规格等事项。由水政监察人员.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清单交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或者拒绝到场的。应有邀请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 盖章或者接收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在清单上注明情况.登记保存物品时 在原地保存可能妨害公共秩序.公共安全或者对证据保存不利的可以异地保存、第三十条、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水政监察人员应当就案件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等 向水行政处罚机关提出书面报告 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根据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水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 依法可以不予水行政处罚的、不予水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水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移送公安机关。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水行政处罚、报经批准后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水行政处罚 水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前款所称较重的水行政处罚是指对公民处以超过三千元罚款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三万元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第三十一条。水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水行政处罚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第三十二条、水行政处罚机关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水行政处罚决定书须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 违法事实和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 三。水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 不服水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和日期,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应盖有水行政处罚机关印章 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水行政处罚.应当在水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写明。第三十三条.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宣告、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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