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的建设和管理.发挥公路在国民经济,国防和人民生活中的作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干线公路 以下简称国道 省,自治区、直辖市干线公路。以下简称省道。县公路。以下简称县道,乡公路、以下简称乡道、本条例对专用公路有规定的.适用于专用公路,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主管全国公路事业.第四条.公路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国道.省道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公路主管部门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国道中跨省 自治区,直辖市的高速公路,由交通部批准的专门机构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县道由县 市,公路主管部门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乡道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专用公路由专用单位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第五条.公路 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占和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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